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昌乐鹏飞汽车租赁--个人汽车租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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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昌乐个人汽车租赁协议相关知识

*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

 1.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。

 2.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。

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

 1.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,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,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。

 2.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。

 3.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服务。

 4.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、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。

 5.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。

 6.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。

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

 1.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。

 2.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。

 3.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。

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

 1.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、身份证、户口本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。

 2.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。

 3.按车辆性能、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。

 4.妥善保管租赁车辆,维持车辆原状。未经出租方允许,不得擅自修理车辆,不得擅自改装、更换、增设他物。

 5.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。

 6.承担不高于20%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。

 7.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。不得转卖、抵押、质押、典当、转借、转租租赁车辆。

 8.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、盗抢时,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、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。

 9.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。在租赁期内,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,应及时通知出租方。

第五条 租金、保证金

 1.租金单位为元/年、元/季、元/月、元/天、元/小时。租金标准双方约定。

 2.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,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,合同履行完毕后,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。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。

第六条 意外风险

 1.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,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,对约定承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,风险损失的计算、赔付,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。

 2. 政府政策重大变化,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、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,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。





  鹏飞汽车租赁公司是集昌乐汽车租赁,昌乐婚车租赁,昌乐商务用车租赁,昌乐单位用车租赁为一体的汽车租赁公司,我公司本着以“安全,快捷,高效”为理念,"信誉*一,服务至上“为准则,租车方式灵活,给予客户尊贵享受,本公司价格低,手续简单,真诚服务各界需车者,欢迎各界朋友前来洽谈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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